市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来源于:新闻资讯 日期:2024-11-24 23:35:10 浏览:15次

  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动法治常州建设,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动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工作目标,通过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完善法律风险防控和化解机制,切实增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全方面提升全社会法治化建设水平,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以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示范,引领和推动全市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公众法律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2016年底前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各类园区要全部建立起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镇、街道根据实际的需求形成多种形式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方式。全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实现全覆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积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1. 明确组织形式。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各级政府依托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通过设立法律顾问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建立完整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的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及其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

  2. 聘任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从精通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民商法等理论和实务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的法学专家以及知名执业律师中产生,报本级政府或者所属部门批准后聘任。政府聘任的法律顾问,能够最终靠合同约定,同时为政府部门提供对应的法律服务。

  3. 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调整充实法制机构人员力量,强化法制机构人员在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中的主体作用。在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不足,或不足以满足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法律助理,协助处理政府法律顾问事务。

  4. 深化公职律师试点。完善政府公职律师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探索公职律师试点工作,逐步扩大政府及部门公职律师队伍,推进公职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事务。

  1. 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引导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要围绕企业项目投资、涉外商贸、上市融资、金融证券等重点领域开展法律服务,逐步形成专业化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在设立法律事务部的大中型企业进一步探索推进公司律师制度,扩大公司律师队伍,加强公司律师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联合经信等部门开通企业网上法律服务平台,为公司可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等。

  2. 完善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全市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重点文化单位、医院和学校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门聘请法律顾问为辖区内的文化单位、医院、学校提供法律服务。全市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3. 探索建立社会团体法律顾问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工商联可以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社会团体法律顾问团,为各类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推荐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培训以及专项法律服务。将社会团体聘请法律顾问情况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

  4. 实现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村(社区)司法行政服务站驻站法律服务人员,要积极为基层组织和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矛盾纠纷调处等法律服务。各级农业农经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针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服务需求,帮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配齐配强法律顾问,提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风险防范能力,保护农民权益。

  5. 推动建立私人法律顾问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提供私人法律顾问服务,按照不同的法律需求推出个性化服务。

  (一)门槛。担任法律顾问必须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有非常良好的执业操守和道德修养;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拥有非常良好的专业素质、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热心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选聘法律顾问的具体条件,由各聘任单位提出。

  (二)聘任程序。选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严格聘任的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市和辖市区政府聘任政府法律顾问,可采取联合推荐、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报政府审定后聘任。政府部门、各类园区等使用财政资金聘用法律顾问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自主选聘和政府采购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程序,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指导意见。

  (一)工作职责。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和委托,参与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参与重大决策、行政措施、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代理诉讼、非诉讼事务,参与调解、仲裁等活动;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风险评估,起草或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参与相关事务的谈判、磋商;协助开展普法宣传,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企、诚信经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信访、维权、维稳案件的调处;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二)工作要求。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遵守相关执业规范和准则,尽职尽责开展工作。严禁利用参与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以及别人谋取利益或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严禁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没有经过授权,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担任顾问单位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以聘任单位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聘任单位交办、委托的法律事务,或者对相关的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不得有其他损害聘任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存在上述禁止性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应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建设考核范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考核总结等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和管理工作,并指导和规范本级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镇、街道的法律顾问工作,由辖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规范。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条线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考核总结等。

  (二)严格规范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律顾问工作程序,支持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确保法律顾问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要深化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效性的考核评估,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准入和退出机制。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法律顾问专业培训和业务管理,逐步的提升法律顾问队伍综合素养和服务能力。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引导他们正确地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竞争和协作、咨政和服务的关系,争当平安常州、法治常州的建设者和推动者。

  (三)落实工作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服务人才纳入重点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加快建立高层次法律服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激励机制。各级财政要逐步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长效机制,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宣传,加大典型培植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推动法律顾问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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